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建厂暂行办法(节选)_天津厂库房
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建厂暂行办法(节选) 发布日期:2012-07-25 点击此处返回首页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暂行办法(节选) 

来源:天津厂库房 http://www.022ckf.cn   2012-07-25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商可按开发区公布的标准地价的70%取得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

  1、一次性付款,即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六十天内一次付清。开发商采取这一方式支付出让金的,可再次获得5%的折扣优惠。

  2、分期付款,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首先缴纳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余额在五年内分期缴清。因分期付款发生的利息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开发商承担。分期付款期间,开发商可按合同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权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可依法抵押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3、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为每年年中,开发商采取这一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五条 开发商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二年内完成标准厂房的建设。

  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后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将失去享受土地价款优惠的权利;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管委会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厂房建设期间,开发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标准厂房竣工后,由开发商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商投资建设和经营标准厂房给予财政扶持,具体的扶持措施为:

  1、在厂房建设期,给予相当于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额度100%的扶持;

  2、自开发商经营厂房取得盈利年度起,第一、第二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100%的扶持;随后的三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50%的扶持。

  第八条 免除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房屋鉴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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